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的具体规定
在电力系统中,由于接地性质和接地方式不同,所要求的接地电阻值也不相同。在一般情况下,接地电阻值应根据接地短路电流进行计算。当计算确有困难时,也可参照以下规定:
1.高压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,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。
2.高压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,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.5欧。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,允许放宽到1欧,但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。
3.6~10千伏高低压电气设备共用的接地装置,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(电气设备的容量大于100千伏安时)和10欧(电器设备的容量为100千伏安及以下时)。
4.低压线路及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均应不超过4欧。零线的每一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,不应大于10欧(100千伏安以上变压器供电时)和30欧(100千伏安及以下变压器供电时),并且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。
5.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、工业电子设备和高压线路的保护网或保护线等的接地装置,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。
6.在高土壤电阻地区,要达到规定的接地电阻值,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,对于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,接地电阻允许达到30欧;对于变电所允许达到15欧。在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中,变电所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5欧。